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办法
(适用于我校五年一贯制培养项目学生)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完善“激励为主、惩戒适当”的学生管理体系,根据《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结合五年一贯制培养项目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贯通培养在籍在册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解除原则: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经考察达到解除处分条件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条 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基本条件:
学生受处分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才可申请解除处分:
1、受处分学生需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期,对其思想行为进行考察:
(1)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考察期。
(2)受到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的考察期。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期。
2、考察期内,学生对所犯错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每月内,认真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主动向班级导师、班级班主任汇报。
3、考察期内,能够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学习成绩有明显提高,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综合测评排名在全班前20%或提升20%。
4、考察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
5、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需在本二级学院完成相应的学生手册学习时间:
(1)受到警告处分学生需完成10课时。
(2)受到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生需完成15课时。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学生需完成20课时。
6、转段学生可在转段前提出申请,但考察期不能少于六个月,学生手册学习时间不得低于20课时。
第五条 解除违纪处分的流程:
(一)符合解除违纪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届满后,由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德育办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书面申请,填写《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申请表》。申请表中应写明受处分类别和原因、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察期间的实际表现等。
(二)班级班主任负责对学生处分考察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考评。通过组织班级学生座谈会开展民主评议对学生考察期内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的了解,形成班主任意见,并将学生《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材料、《关于解除××同学违纪处分的班主任意见》等材料整理后上报二级学院德育办。
(三)二级学院德育办对班主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是否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部复议。
(四)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做出是否给予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五)复议审核未通过的解除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在签署意见后由班主任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生本人并说明理由;复议审核通过的解除申请,由学生工作部拟定解除处分文件并以公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六)学生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申请未通过审批的,可在具备处分解除条件后,于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再次提出申请。
第六条 做出解除违纪处分决定后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同时,解除违纪处分的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条 恢复权利
学生处分解除后,恢复参与各项评奖评优、获得资助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院长办公会授权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