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贯通培养项目中职段学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了维护五年一贯制培养项目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五年一贯制”培养项目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五年一贯制培养项目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三条  【处理原则】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本着惩戒为辅,教育为主的宗旨。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处分分类】

(一)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行为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可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视情节轻微,不足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德育办和学生所在班级给予口头批评、书面警示、批评教育,督促其尽快改正错误。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核查问题并作出显著贡献或有立功表现的;

(三)有其他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

(四)其它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1.刑事责任处理

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含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行政处罚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行政法规,受到公安机关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的,学校应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及学生悔过表现,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未受司法处罚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虽未被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罚,但经查实存在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法律法规行为的(如吸毒、赌博、传播违法信息等),学校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怂勇他人打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动手打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殴斗过程中持械伤人,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结伙斗殴的组织者和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偷盗、诈骗财物者,除退赔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涉案金额较大,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翻越栅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制订的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调换床位、擅自留宿他(她)人,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出租自己的床位或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三)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请假不按时返回宿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请假离校夜不归宿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两次查处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拉电线、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破坏消防设施者,予以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扰乱宿舍安全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责令限期处理,如不按期整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次违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人、传染疾病等后果的,除赔偿医疗费和相关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网络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对校园网络进行恶意攻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对他人进行诋毁,侵害他人权益,发表和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处理:

(一)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予以警告处分。

(二)每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每学期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

(四)每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处分如下:

(一)弄虚作假,如伪造或转借学生证,编造虚假成绩并获得相应利益等行为,产生不良后果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二)阅读、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调戏、侮辱异性等不雅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吸食、贩卖毒品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它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等行为,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较轻,且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校期间严格禁止吸烟、喝酒。凡吸烟、 喝酒一经发现,立即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因吸烟、喝酒被发现三次,开除学籍处分。

(九)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严格防治学生校园欺凌的管理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我校严格禁止学生校园欺凌行为,一旦发现,立刻制止,并及时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学校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对于情节轻微的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欺凌的学生应当向被欺凌学生道歉,取得谅解,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于情节轻微但反复发生的欺凌事件,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

(三)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欺凌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欺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学校将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给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其他校规校纪者:

(一)在教室、食堂、宿舍、会场或其他公共场合哄闹、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推荐就业等问题向老师或领导寻衅威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纪律卫生检查人员按制度执行任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校园内行为举止规定

(1)五年一贯制学生禁止发生早恋的情况。

(2)校园内男女同学不能发生倚靠、搂抱等不符合学生身份的肢体接触行为;

(3)男女同学不准单独到黑暗或者偏僻的地方谈话聊天;

(4)男女同学之间不准以不符合未成年身份的词语相称;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告知家长,再次违反将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对造成恶劣影响,影响学校声誉的,将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仪容仪表管理

校园是公众场合,需要基本的穿着礼仪,以彰显中职学生良好的文明风范。我们提倡在校园公共场所,男生不得赤裸上身或穿背心、高于膝盖5cm的短裤出入,女生不宜穿着过于暴露的短裙,高于膝盖5cm的短裤或较透明的衣服出入。同时大家应避免穿着睡衣睡裤、拖鞋等出现在公共场所。具体要求如下:

(1)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染、烫发或留怪异的发型;不准佩戴各种项链、戒指、耳环、耳钉、手镯、佩饰、挂件、护身符等饰品。女生不化妆,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女生穿校服时需将长发扎起,男生应以短平发为主,不留长发,不剃光头,不蓄胡须,,做到前不扫眉、旁不遮耳、后不过颈。

(2)在校期间除校服以外,不能穿奇装异服。女生不得着吊带衫、露背装、露脐装、低胸、低领装、低腰裤、超短裙、超短裤、拖鞋、无后绊的拖鞋式凉鞋等出入学校。男生不得打赤膊,不得穿背心、拖鞋、短裤进校园。

(3)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着校服。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第一次违反给予口头提示,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告知学生家长,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六)无故不参加早操、早自习的同学予以下处理:

  (1)每学期累计达到1次的批评教育;

(2)每学期累计达到3次的家长到校配合教育,并给予口头警告;

(3)每学期累计达到10次的予以警告处分;

  (4)每学期累计达到20次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5)每学期累计达到30次的予以记过处分;

  (6)每学期累计达到40次的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七)不经批准私自出校门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校期间不允许订外卖食品,一旦发现,第一次口头批评,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

(九)严格遵循性别标识使用厕所,男生不得进入女厕所,女生不得进入男厕所。任何情况下,都严禁擅自闯入异性厕所区域,以保障个人隐私和校园环境的文明有序。

若因特殊情况,如厕所维修、紧急借用等,需使用异性厕所,必须事先向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如班主任、生活指导老师、后勤人员等)报告并获得许可,在有老师或相关人员陪同监督下,方可短暂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离开。

对于违反规定,私自进入异性厕所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一次违反,予以警告处分,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违反,给予记过处分,同时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

(十)严禁学生互串宿舍、班级,以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学习与生活环境。若因特殊情况,如宿舍临时调整、班级紧急事务协助等,需短暂进入其他宿舍或班级,必须事先向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如班主任、生活指导老师等)报告并获得许可,在有老师或相关人员陪同监督下,方可进入,完成事务后应立即离开。

对于违反规定,私自互串宿舍、班级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学生出现互串宿舍或班级行为,如在课间、午休、晚自习等时段互串宿舍或班级,干扰同学正常休息,或者在上课期间频繁进入其他班级,于教室过道走动、大声喧哗,扰乱课堂秩序,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学生互串宿舍或班级时组织打牌酗酒、引发打架伤人事件,或在课堂上抢夺老师教学用具,严重扰乱教学活动,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

(3)一旦学生互串宿舍、班级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互串宿舍及班级时携带危险物品引发安全事故,严重破坏校园秩序,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予以合并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取消相关待遇:

(一)取消其处分期限内评优、评奖资格。

(二)取消其处分期限内推优入党(团)资格。

(三)取消二级学院及班级干部职位,技能大赛参赛资格。

第二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处理学生违纪应当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6)三甲以上医院证明;

(7)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二)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班主任、生活老师、德育办具体办理,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督促、审查。

   (三)给予学生教学活动范围内的违纪行为处分,有效证据由班主任、生活指导老师、德育办具体办理,报教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四)给予学生的有关政治、思想、品德、触犯法律的各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发起OA审批,提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五)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建议并发起OA审批,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学校内有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连同有关材料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

   (七)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违法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学生工作部,五年一贯制德育办协助调查工作。

   (八)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协调处理。

   (九)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德育办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十)学生处分材料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在受到处分后有悔改表现,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者,可申请解除处分,具体参见《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十一)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处分通知】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书应送交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因本人原因无法送达者,在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章 学生申述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详见《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处分扩充】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备案】

    本条例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试行日期】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正式试行。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学校院长办公会授权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